第一條 為完善基金會的制度建設,規范工作行為,提高工作效率,保證印章使用的嚴肅性,維護基金會的公益形象,依據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、《中國人保公益慈善基金會章程》,以及相關規定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基金會公章的印章,須由基金會秘書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統一報批(報備)刻制,嚴禁私自刻章。
第三條 印章刻就后,由基金會秘書處發文啟用,并報送主管部門備案。必要時,由基金會對外發布相關公告。
第四條 所有印章由專人妥善保管,實行印章使用登記簽批制度。基金會會章由秘書處保管及用印;財務專用章、銀行預留印鑒人名章分別由會計和出納保管并按規定使用。平日隨用隨鎖,假日加封。不得將印章帶離辦公室。特殊情況,確需攜帶的,須經秘書長書面批準。
第五條 公文用印,憑簽發人的簽字用印。報送材料等日常性、例行程序性事務用印由秘書長批準;涉及捐贈支出等重大事務用印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批準。
第六條 凡簽署具有法律責任的合同、協議等,須經秘書處統一核稿、法律顧問認可后,方可辦理簽批手續,加蓋基金會印章。
第七條 凡以基金會名義對上、對外行文、發函,只能加蓋基金會印章。
第八條 介紹信存根填寫內容必須和所開介紹信填寫的內容一致,嚴禁在空白信箋或空白介紹信上用印章。
第九條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時,除履行規定的手續外,印章管理人員應負責印模制作監督及用后及時收回、按規定進行銷毀。
第十條 當名稱變更或機構撤銷時,印章即行停用。停用印章要發文通知有關單位,并在通知中說明原因。
第十一條 未經相應批準程序使用印章,要追究當事人的相應責任。
第十二條 對暫停用的印章由秘書處封存。舊印章在更換時上交,或經理事會議批準后銷毀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。